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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漢壽站12月23日訊(通訊員 劉淑珍)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履行者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近日,漢壽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判決未為受傷職工繳納保險費的原告某麻業公司賠償被告王某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134000餘元,併為被告王某補繳自2007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005年3月,被告王某開始在原告某麻業公司上班。2005年12月,被告因機械故障造成左手截肢,經常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傷殘。被告傷愈後在原告處擔任門衛工作。雙方於2006年11月22日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書》。被告王某在工傷保險部門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600元。2011年8月,被告以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事由申請勞動仲裁。漢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某麻業公司支付2007年12月至2011年5月間拖欠王某的工資46 321.3元,併為王某補繳2007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某麻業公司僅履行了該裁定的第一項義務,自2011年10月起停止向王某支付工資及傷殘津貼。2013年7月11日,王某以該麻業公司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支付勞動報酬和傷殘津貼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係。2013年7月26日,王某申請勞動仲裁,漢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1、確認王某與麻業公司勞動關係解除;2、麻業公司向王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0 723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1 085元,雙方工傷保險關係終止;3、麻業公司支付王某2011年10月至2013年7月期間傷殘津貼19 910元;4、麻業公司向王某支付經濟補償7600元;5、麻業公司向王某支付失業保險待遇13 680元;6、麻業公司為王某補繳自2007年4月至2013年7月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麻業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原標題:不為受傷職工繳保險 企業被判賠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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